你的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1/21 10:01:24      点击:

 11.工程验收
 11.0.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11.0.2 验收下列隐蔽工程时,应填写中间验收记录表,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
 11.0.2.1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
 11.0.2.2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
 11.0.2.3 管道的结构和断面尺寸;
 11.0.2.4 管道的接口、变形缝及防腐层;
 11.0.2.5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防水层;
 11.0.2.6 地下管道交叉的处理。
11.0.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1.0.3.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11.0.3.2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11.0.3.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11.0.3.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11.0.3.5 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
 11.0.3.6 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
 11.0.3.7 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
 11.0.3.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1.0.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0.3.10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11.0.4
 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对下列项目应作出鉴定,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
 11.0.4.1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
 11.0.4.2 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断面尺寸;
 11.0.4.3 给水管道配件安装的位置和数量;
 11.0.4.4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
 11.0.4.5 外观。
11.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