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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16/1/19 16:17:53      点击: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