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范围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
(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
(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
(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坭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
(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
第八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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