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9 16:38:16 点击: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 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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