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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16/1/19 16:17:53      点击: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 = 容量水价 + 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 = 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 =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 = 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 = 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 =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

      第十六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