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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16/1/21 16:29:43      点击: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城市供水和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供水设施是指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取(制)水设施、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的自建供水设施除外。

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红线范围内二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六十一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等非农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