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附属构筑物
9.1 检查井及雨水口
9.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施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9.1.2 井底基础应与管道基础同时浇筑。
9.1.3 排水管检查井内的流槽,宜与井壁同时进行砌筑。当采用砖石砌筑时,表面应采用砂浆分层压实抹光,流槽应与上下游管道底部接顺,管道内底高程应符合本规范表4.5.22的规定。
9.1.4 给水管道的井室安装闸阀时,井底距承口或法兰盘的下缘不得小于100mm,井壁与承口或法兰盘外缘的距离,当管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不应小于250m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时,不应小于350mm。
9.1.5 在井室砌筑时,应同时安装踏步,位置应准确,踏步安装后,在砌筑砂浆或混凝土未达到规定抗压强度前不得踩踏。混凝土井壁的踏步在预制或现浇时安装。
9.1.6 在砌筑检查井时应同时安装预留支管,预留支管的管径、方向、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管与井壁衔接处应严密,预留支管管口宜采用低强度等级砂浆砌筑封口抹平。
9.1.7 检查井接入圆管的管口应与井内壁平齐,当接入管径大于300mm时,应砌砖圈加固。
9.1.8 砌筑圆形检查井时,应随时检测直径尺寸,当四面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30mm;当偏心收口时,每层收进不应大于50mm。
9.1.9 砌筑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内壁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有抹面要求时,内壁抹面应分层压实,外壁应采用水泥砂浆搓缝挤压密实。
9.1.10 检查井采用预制装配式构件施工时,企口座浆与竖缝灌浆应饱满,装配后的接缝砂浆凝结硬化期间应加强养护,并不得受外力碰撞或震动。
9.1.11 检查井及雨水口砌筑或安装至规定高程后,应及时浇筑或安装井圈,盖好井盖。
9.1.12 雨季砌筑检查井或雨水口,井身应一次砌起。为防止漂管,可在检查井的井室侧墙底部预留进水孔,回填土前应封堵。
9.1.13 冬期砌筑检查井应采取防寒措施,并应在两管端加设风档。
9.1.14 检查井及雨水口的周围回填前符合下列规定:
9.1.14.1 井壁的勾缝、抹面和防渗层应符合质量要求;
9.1.14.2 井壁同管道连接处应采用水泥砂浆填实;
9.1.14.3 闸阀的启闭杆中心应与井口对中。
9.1.15 检查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1.15的规定。
检查井允许偏差(mm) 表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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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允 许 偏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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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身尺寸 |
长度、宽度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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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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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与路面高程差 |
非路面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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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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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高程 |
D≤10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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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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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D为管内径(mm)。
9.1.16 雨水口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6.1 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歪扭;
9.1.16.2 井圈与井墙吻合,允许偏差应为±10mm;
9.1.16.3 井圈与道路边线相邻边的距离应相等,其允许偏差应为10mm;
9.1.16.4 雨水支管的管口应与井墙平齐。
9.1.17 雨水口与检查井的连管应直顺、无错口;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雨水口底座及连管应设在坚实土质上。
9.2 进出水口构筑物
9.2.1 进出水口构筑物宜在枯水期施工。
9.2.2 进出水口构筑物的基础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9.2.3 进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坡。
9.2.4 翼墙变形缝应位置准确、安设直顺、上下贯通,其宽度允许偏差应为0~5mm。
9.2.5 翼墙背后填土应满足下列要求:
9.2.5.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抗压强度标准值后,方可进行;
9.2.5.2 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
9.2.5.3 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反滤层铺筑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9.2.5.4 填土应分层压实,其压实度不得小于95%。
9.2.6 管道出水口防潮闸门井的混凝土浇筑前,应将防潮闸门框架的预埋件固定,预埋件中心位置允许偏差应为3mm。
9.2.7 护坦干砌时,嵌缝应严密,不得松动;浆砌时,灰缝砂浆应饱满,缝宽均匀,无裂缝,无起鼓,表面平整。
9.2.8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石块间相互交错,使砌体缝隙严密,砌块稳定,坡面平整,并不得有通缝。
9.2.9 干砌护坡应使砌体边沿封砌整齐、坚固。
9.2.10 砌筑护坡、护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0.1 护坡坡度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9.2.10.2 坡度及坡底应平整;
9.2.10.3 坡脚顶面高程应为±20mm;
9.2.10.4 砌体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9.3 支墩
9.3.1 管道及管道附件的支墩和锚定结构应位置准确,锚定应牢固。
9.3.2 支墩应在坚固的地基上修筑。当无原状土做后背墙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墩在受力情况下,不致破坏管道接口。当采用砌筑支墩时,原状土与支墩间应采用砂浆填塞。
9.3.3 管道支墩应在管道接口做完、管道位置固定后修筑。管道安装过程中的临时固定支架,应在支墩的砌筑砂浆或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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